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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出台诈骗诈骗诈骗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举报诈骗诈骗诈骗诈骗行为最高10万元

为了加大打击诈骗诈骗行为的力度,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近期鞍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鞍山市诈骗医疗保险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诈骗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发现这些诈骗诈骗诈骗行为

可以立即报警

根据《细则》的规定,举报人可以举报鞍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投保人等涉嫌诈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此外,《细则》还确定了上述举报对象诈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范围。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诈骗诈骗诈骗保险行为包括伪造虚构医药服务、医疗文件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向投保人提供虚假发票的,将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障范围外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向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收费服务的,只以名义住院的。 更换药品、消耗品、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诈骗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诈骗诈骗诈骗保险行为,包括盗窃医疗保障身份证,为投保人取现,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为投保人更换药品、消耗品、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挂牌收费服务的,为投保人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诈骗、诈骗、诈骗、诈骗行为。

涉及投保人的诈骗诈骗诈骗行为包括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本人医疗保障证明转用于他人医生,或者持他人医疗保障证明冒充医生的,非法采用医疗保障身份证,没收药品消耗品等,非法牟利的。 与投保人有关的其他诈骗、诈骗、诈骗行为。

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诈骗诈骗保险行为,违反包括为医疗保障范围外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在内的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诈骗诈骗诈骗行为。

告发之后

可以根据标准进行奖励

2019年以来,市医疗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各级举报电话,扩展网站、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方便举报人举报。

举报情况经过核实,符合奖励条件,且举报人选择接受举报奖励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按照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其中,举报诈骗诈骗诈骗的诈骗保险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给予200元奖励。 举报非法诈骗的诈骗金额为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按照确认金额的0.5%给予奖励。 举报非法诈骗的诈骗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照调查金额的1%予以奖励。

诈骗诈骗诈骗行为与商品价值的金额或者处罚金额无关,但是举报复印件属实的,根据情况给予100元奖励。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实的,根据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的奖励额度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记者廖岚钧通讯员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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