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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规范篇③

《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录

提倡和鼓励

提倡以下文明行为。

(一)维护市容市貌,爱护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爱护草坪花木。 保持村子卫生清洁,饲养家禽家畜

(二)实践绿色低碳生活习惯,节约公共资源,绿色出行,按规定分类垃圾投放

(3)遵守公共秩序,重视公共礼仪,言行得体,自觉有序

(四)爱护文明旅游、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五)拒绝文明互联网、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6)改变风俗,文明节俭处理婚庆等事情,文明祭祀。

(七)重视家庭建设,培养良好的家庭风尚,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

(八)邻里友爱、守望相助、关爱空留守儿童,积极参与“鞍山邻里节”等各类邻里互助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扶贫、经济贫困、老人救助、孤儿救助、健康救助、身体救助、救济、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无偿献血,支持捐赠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鼓励市民以适当、符合自身能力的方式实施勇敢行为。

禁止和限制

以下地方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轿厢内;

(二)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首要活动者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明确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鸦、描绘,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推进品等。

驾驶汽车过人行横道时,必须减速行驶的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通行。

汽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扔东西或吐痰。

驾驶机动车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停车。

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闯红灯,违反规定逆向行驶;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滞留;

(3)手持采用通信工具

(四)违反规定的载人舞台。

网租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停放,不得影响通行和市容市貌。

禁止在车道上停放汽车、分发广告、销售物品等。 行人不要无视红灯,随意横穿马路。

出租车司机应当文明接待、规范服务,保持车辆清洁,上下车时有序停车,并按规定开具相应的车费票据。 拒绝,谈判,不要中途甩客,也不要故意绕道。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载其他乘客。

沿街商店必须清洁入口,不得乱挂,不得违反规定向外倾倒垃圾、污水。

农(集)贸易市场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合同明确的地方或者区域,占有公共区域的经营或者物品。

禁止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占用公共停车位,禁止在公共停车位私设土地锁和物品。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破坏绿色、种菜、拉电线,禁止占用道路、走廊等共用部分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养狗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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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言行规范篇③ 《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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