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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共同公开了非法捕获水产品的案件。 被告金某、詹某因犯非法逮捕水产品罪,分别被拘留5个月,缓刑6个月。 宣布拘留4个月,缓刑5个月。 附上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金某、詹某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人民币14116元,并对非法捕获水产品的行为,在鞍山市市级信息媒体向社会道歉。

被告金某、詹某自年6月中旬以来,为了非法牟利,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间,采用禁止渔具的笼网,驾驶木质渔船多次在鞍山市雨山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捕鱼。

7月4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金某、詹某再次来到鞍山市雨山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在渔具无效的笼子里捕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逮捕。 现场查获木质渔船1艘,禁用渔具笼18只、中华绒蟹20只、鲫鱼13尾、鲹21尾、鲫鱼2尾、鲱鱼1尾、黄颡鱼311尾、小杂鱼220尾、青虾5.5公斤。

当天,被告金某、詹某被逮捕受审,随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

被告金某、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采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间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金某、让某非法捕获水产品的行为,会减少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量,损害生物多样化保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从今年1月1日开始

长江将进入休养生息十年的禁渔期

但是,禁令之下仍有逆风犯罪

以身试法者非法捕捞野生江鱼等水产

在捕鱼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

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的修复也是必要的

十年禁捕,长江保护!

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禁渔规定

履行公民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

坚决消灭非法捕鱼行为

雨山法院逐一发挥

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功能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活动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

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资料来源:雨山区人民政府公布

标题:“雨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人获刑!马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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