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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在禁渔期对禁止捕鱼区的非法捕捞进行了有奖通报

给予从100元到500元不等的奖励

新闻记者邓婷婷表示,为加强鞍山市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发挥群防群治力,比较有效地打击违反禁渔规定的捕捞、销售、非法捕捞等行为,日前,鞍山市发布了《鞍山市禁渔期禁渔区违法捕捞通报暂行办法(试行)》

目前鞍山市禁渔区范围为长江干流鞍山段、石臼湖、水阳江水系(婆婆溪河、青山河、运粮河和黄池河)、楚河、裕溪河、石跋河、胜河、牛屯河水域,禁渔期为2019年7月1日00:00至2030年12月31日24:00。

根据《暂行办法》,在禁渔区范围内,发现禁渔期间社会公众违反禁渔规定从事渔业、收购、销售、加工的非法捕捞物相关线索的,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局等部门通报。 市农业农村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为0555-2325110,市公安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为110,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为12315。

其中,有确定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举报复印件事先未被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记录核实,给予奖励。 发现在禁渔区设置地笼、迷魂阵、“绝户网”捕鱼的,举报情况属实,每例奖励100元。 农业贸易市场、餐饮场所、水产品生产加工公司等经营者在长江流域要点水域非法销售、购买、加工捕捞物制作,或者发现市场经营主体在招牌、广告上标注“江鲜”等字的,各例奖励100元。 发现利用渔船(或其他类型的船)等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或者在禁渔区采取“电毒爆破”等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行为,发现非法捕捞者的,每例奖励500元。

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根据举报复印件移交相关责任部门审计解决。 使用地笼、迷魂阵、“绝户网”、“电毒炸”和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移交市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制作与市场销售、加工有关的非法捕捞物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涉及犯罪的由市公安部门办理。 举报受理部门在案件处理结束的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至15个工作日的情况下),将解决结果盖章反馈市政府禁止逮捕,作为举报奖励的依据,启动奖励程序。

“我们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查明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复印件、奖励等。 ”市禁止逮捕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同一行为有2人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相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 2人以上(含2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对举报人协商分配的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报酬。 另外,不鼓励义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法定监督、违法行为的举报。 义务人发现线索不及时报告,想通过他人举报获得奖励的,经确认,收回奖金,向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检举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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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马鞍山市对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实行有奖举报 给予100元至500元不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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