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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多次使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间内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两人非法捕获水产品行为减少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量,损害生物多样化保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9月21日,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了金某、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被告金某、詹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6个月。 宣布拘留4个月,缓刑5个月。 附上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金某、詹某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14116元,并对非法捕获水产品的行为,在鞍山市市市级信息媒体向社会道歉。

法院审理表明,出于非法利益考虑,今年6月中旬以来,被告金某、詹某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间,禁用渔具地笼网,驾驶渔船多次在雨山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捕鱼作业。 7月4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金某、詹某再次来到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在渔具无效的笼子里捕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逮捕。 民警查获1艘木质渔船,禁用渔具笼18只、中华绒螯蟹20只、鲫鱼13只、亚洲21尾、鲫鱼2尾、鲱鱼1尾、黄颡鱼311尾、小杂鱼220尾、青虾5.5公斤。 当天,被告金某、詹某被逮捕受审,随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介绍,为推进长江生态大保护,雨山法院开辟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审查、快速结汇、快速执行的绿色通道。 通过项目,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逐步推进非法捕捞案件的专业化。 多次恢复性司法理念,严厉打击犯罪,积极督促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逐一发挥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常态化开展网上庭审直播和法治推广,比较组织相关人员旁听、审理案件、教育一方社会效益,影响群众自觉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以实际行动保障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记者刘明培通讯员杜瑾


标题:“金某某、詹某某长江非法捕捞案一审宣判马鞍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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