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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三个月的罚款为4000元

鞍山首例蓝卡电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事件的判决

本报记者刘明培通讯员刘洋报道说,一名醉汉骑电动车撞到电线杆后,车辆失控后,又与另一辆电动车相撞,肇事车声称某人逃走。 之后,在逃跑中,张某被警察逮捕。 这是鞍山市第一起蓝卡电动车酒后驾驶事件。 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7月8日中午,张某参加了朋友孩子的满月宴会。 期间,张某喝了一杯白酒。 下午3点左右,喝酒的小张,沿着马鞍山市马在道路南侧的非机动车道从西向东行驶到敬老院时,由于体内酒精的影响,昏厥的他骑自行车时,撞到了非机动车道的电线杆,从东向西行驶的受害者陶先生开车。 事故中陶某、张某受伤,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张某驾车逃跑,在当天逃跑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扣押。 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张某驾驶的蓝卡电动车属性,公安机关认定该车达到机动车标准,属于轻便摩托车。 经张某抽血检查,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25.6mg/100ml,醉酒驾驶汽车。 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张某承担本事故的首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在事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陶某给予相应赔偿,被害人陶某随后出具了声明书。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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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拘役三个月 处罚金4000元 马鞍山市首例蓝牌电动车驾驶人醉驾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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