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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新闻记者从无为市人民法院获悉,年12月31日下午,本院通过远程录像方法对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建邺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 法院犯受贿罪,判处被告刘建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一审规定,1996年至1996年,被告人刘建邺利用鞍山市原钱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邀请,通过问候等方式,在业务、结算业务金及相关案件的解决等方面得到委托人的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刘建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立功表态,返还一切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建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刘建邺被法庭定罪。

记者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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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刘建邺受贿案在无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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