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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被抛物受伤的人打羽毛球击中眼睛诉说球友是否会被支持

全国许多判决适用了民法典中的第一个案件


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对“自甘冒险”案的审判现场进行了判决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1月4日是《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记者发现,全国各地法院判决多部《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个案件,其中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院首次公开了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民法典》实施后的高空抛物首案进行了判决。 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最先判决“自甘冒险”案。

江西省

用硫酸钠废液污染水源

公司被宣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据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被告海青企业生产部吴某民将企业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吴某良解决,吴某良还向李某贤提出30辆1124.1吨硫酸钠废液至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八角井、、

法院认为,被告海青企业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解决企业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海青企业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验费、鉴定费共计285.36万余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万余元,并要求被告海青企业就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适用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用事件来说

强大的威慑力量故意污染环境行为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 《民法典》第7篇侵权责任,第7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害的惩罚性赔偿,这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过去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侵害,侵害者让他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处罚力度不够,但是现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以对这些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威慑。

此外,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受害者来说也是安慰和补偿。

北京

老人打羽毛球受伤向球友诉说

法院驳回其所有需求

过了七旬的宋老先生答应在公园和人打球,但被球友周先生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身体权利为理由向法院起诉球友周先生,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昨天,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在法庭宣判。

据说年4月28日上午9点,宋老、周与其他4人在红领巾公园进行了羽毛球3v3比赛。 比赛中,宋老被周打的羽毛球打中了右眼。 随后,宋老先生在周先生陪同下就诊,随后宋老先生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住院4天。 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说明,宋老先生术前发现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宋老先生向朝阳法院投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8000余元。

周被告不承认这一点,宋老先生说已经70多岁了,当天受伤前宋老先生连续打球50分钟,参加了3场比赛,应该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 而事发时,周位于场地的中后场,没有重力的减弱,平淡无奇,没有过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宋老先生打羽毛球必须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自甘冒险”,周先生对宋老先生受伤的结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驳回了其所有需求。

此案是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第一个案件。

用事件来说

从事羽毛球运动被认定为“自甘冒险”

法院关于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羽毛球是典型的对抗性运动项目,除了扭伤、拉伤等风险外,比较突出的风险是参与者容易被羽毛球击中。 原告作为常年参加羽毛球比赛的爱好者,对自己和其他参加者的能力以及这项体育运动的危险,必须有所认识和预见,但仍必须认定为自愿参加比赛,自行冒险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被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否则,就不必承担责任。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 民法典规定严格限定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况,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只适用于参加者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公平分担适用损失的规定。

广东省

孩子很高空因为抛物,行人吃惊地摔倒了

父母被赔偿了9万余元

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民法典》实施后的高空抛物首案进行了判决。 评议后,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82512.29元,判决精神损害抚慰费为10000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庠某正在自家小区的院子里散步,经过被告楼下时,黄某的孩子从35楼房子的阳台扔了一瓶矿泉水,水瓶落在废某身边,吓得跌倒。 报警后,废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第二天,原告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被告儿童从阳台上掉落。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在散步时被高空投掷的水瓶吓得跌倒受伤,未直接击中原告,但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因此原告被吓倒受伤,结果与高空抛物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前从建筑物投掷物品、从建筑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于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适用,应当适用民法典。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9万余元。

用事件来说

高空抛物线构成严重或犯罪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表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的高度,禁止从建筑物上扔物品。

《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除民事责任外,故意从高空扔东西的,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此前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者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记者李铁柱赵加琪统一/蒋朔)


标题:“全国多地宣判适用《民法典》首案马鞍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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