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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个人通过故意制造或编造被害幻想,以欺诈、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产。 这种“磕碰”现象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撞球”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 《指导意见》进一步确定了惩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定罪等问题,表明了公检法机关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绝对不放松的决心和态度。

《指导意见》首次确定“打击”,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近年来,‘撞伤’违法犯罪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在某地“撞伤”事件中,多次嫌疑人林某等人共同策划,故意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假装跌倒,预先准备好的动物鲜血插在耳边。 犯罪嫌疑人薛某等10余人事先在酒店周边物色酒后驾驶的目标车辆,故意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告发酒后驾驶,让目标车辆的司机选择赔偿金,切中私心。

“中彩瓷”是大众对这种欺诈行为约定俗成的用语,据介绍,由于此前尚未确定定义,法律边界不确定。 因此,《指导意见》中对“打击”的定义是:行为人故意制造或编造被害幻想,以欺诈、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产的行为。 《指导意见》首次确定了“碰瓷”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李文胜说,《指导意见》对实施“打击”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整理和分类确定。 一般情况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类别。 即制造假象,采用欺骗、欺骗手段欺骗受害者,获取财产的情况,其突出优势是“诈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假诉讼罪。 另一种是敲诈勒索类。 即,不仅制造假象,还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揭露违法违规行为、隐私、侵害进行威胁,获取财产,是“敲诈”,首要是敲诈勒索罪。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打击”,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比较有效的联系。

进一步规范警察工作,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要及时赶到现场

“实践中,‘中彩’的方法多样,涉及刑法中的诸多罪名,在微小案件的定性解决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产生分歧。”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指出,《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况,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定性和处罚, 有利于理顺办案程序,协助公检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迅速破案,依法惩治罪犯。

而且,“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少数群众因其受骗、威胁而容易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指导意见》向社会公众揭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和方法,提高人民群众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这种情况及时通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受骗。

孙茂利表示,为贯彻《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警察工作。 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举报、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派出民警赴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

另外,对涉嫌“中彩”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严惩共同犯罪,重点打击“打击”背后的邪恶势力

实践中,“打击”犯罪越来越表现出集团化和集团化的优势,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其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指导意见》从重罚中确定“打击”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严惩,对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规定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对‘中彩’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中彩’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点依法严惩。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说。

最高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也表示,对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构成重罪和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将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各地检察机关在处理各类“打击”犯罪案件中,要多次依法认定处罚和有罪,宽大结合处罚,以处罚为其罪。



人民日报(年10月16日版12版)

标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指导意见,首次确定标准再“碰瓷”,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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