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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向社会公众通报非煤矿非法开采行为,比较有效地拓宽新闻线索来源渠道,及时制止和惩治非法开采行为,本报记者日前印发了《鞍山市非煤矿非法开采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根据《奖励办法》,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的原未掌握的举报非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和线索,经核实后,奖励举报人,最高2万元。

《奖励办法》所指的非煤矿非法开采行为,是指无证、证件照不完整或者证件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未依法批准或者未依法通过检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维修、未经整合技改检查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且”规定的。

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互联网、访问等形式举报。 市公安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举报非煤矿非法开采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举报审计工作。 另外,根据案情,可以将部分举报案件报送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公安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调查解决。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案件和奖励。

《奖励办法》全文见今天的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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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马鞍山市出台办法奖励举报非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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