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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贸易企业的工作人员将废柴油等有毒物质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严重污染了环境。 近日,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公开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单位鞍山市海翔燃料油贸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海翔企业)犯环境污染罪,判处罚款4万元。 被告胡某、汤某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机构海翔企业经营柴油批发等业务。 被告胡某、汤某分别是海翔企业的负责人、员工。 2019年2月中下旬至3月25日期间,汤某将该公司经营中滴入的废柴油用自制塑料罐收集后,未采取环保解决方案直接倒入海翔企业加油机仓库门口的雨水筷子(下水道口),排入昭明沟。 2019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汤某在企业加油机仓库内两个油箱之间导油的过程中,不慎油箱的柴油溢出地面。 汤某没有环保解决地面柴油,直接用洗车水枪将地面柴油冲洗到门口的雨水筷子上,给昭明沟带来了污染。

昭明沟位于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长江相通,过去常年黑臭,污染严重,经过整治后发生了很大变化。 昭明沟水系环境问题涉及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管理。

法院审理了被告机关海翔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 被告胡某系被告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汤某系被告机关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均违反法律,犯罪事实明显,证据确凿,构成环境污染罪。 被告单位海翔企业、被告胡某和汤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的共同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机关和被告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行为的再次发生。 并对此次环境污染行为在安徽省级信息媒体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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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有毒物质倒入下水道 企业被罚款职工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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