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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朱一村宋杰梅) 12月1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鞍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刘殊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退出的受贿金,未退还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殊利用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向某运营商有限企业退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315万余元。 明知该企业不符合应急运转资金的录用条件和政府担保借款条件,为协助特定利益相关者处理资金,强制决定让某融资担保企业向该企业提供应急运转资金和担保资金,共计4400万元,其中2900万元未退还。

刘殊还利用职务便利条件,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要求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0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用情节特别严重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刘殊在事发后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事实,自愿供认未掌握的受贿罪事实,真诚悔改,积极退出受贿的全部赃款,且挪用公款中1500万元于事发前归还,依法滥用职权罪、公款流

刘殊在法庭上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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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马鞍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刘殊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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