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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掉以建设为宗旨的项目的“清障”

――法律专家解读要点整治的5种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②

新闻记者刘芳表示,城市快速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鞍山市对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零容忍”,不仅要加快项目建设落地,还要为城市优质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4月11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文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鞍山市执法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吴文雯说,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居住在法律规定的国家全部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整体。 我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

吴文雯表示,调查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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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拆除违建为要点项目落地“清障” 法律专业的人士解读要点整治的五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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