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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消防和公共安全,依法调查!

――法律专家解读要点整治的5种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①

记者刘芳

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近期鞍山市重点整治五类违法建设,危害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之一。 4月10日,记者就占用消防通道、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亮。

“水火无情,消防安全大于天”徐亮介绍了事件。 原告蔡某在某工厂宿舍旁边的人行道上,擅自盖了钢结构小屋,经营水果生意,将两个液化气罐布置在架子里,不仅影响宿舍和附近居民的出行,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对蔡某发出拆除决定书,并依法对其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徐亮评价说,蔡某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体不得占用、堵塞、关闭逃生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有关部门采取关闭工地、强制拆除等措施

“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与每个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相关利益有责任。 》徐亮表示,为进一步维护公共权益,优化城市公共空之间的环境,消除安全隐患,除增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外,各公民不得进行危害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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