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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公共空之间给人民留下绿色

——法律专业人士解读要点整治的5种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③

记者刘芳

鞍山市日前强制拆除佳山墅区13户住户筑起围墙占领公共空间、挖掘鱼塘、扩大庭院占领公共绿地等构筑物。 那么在公共空期间,占领公共绿地是违反那些法律法规的,记者采访了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媛。

王媛律师解析称,在公共空期间,侵占公共绿地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第四十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计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享设施,不得变更用途。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所,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任意违反建设、占领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干扰、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和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干扰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释放公共空间 还绿于民 法律专业的人士解读要点整治的五类违法建设系列报

“针对私造乱造,侵占公共草坪,改造成私人庭院。 占用公共土地挖洞、建造棚户区、擅自在屋顶加层、公共绿化带地面非法硬化等非法侵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第63条, 警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修改,擅自变更房地产管理区域内按计划建设的公共建筑的用途和共用设施。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所,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王媛律师对不听劝不自行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说明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施工现场,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消除建设违约,为人民留下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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