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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规,依法查处

――法律专家解读要点整治的5种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②

记者刘芳

“城市快速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鞍山市对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零容忍”依法拆除,不仅要加快项目建设落地,还要为城市优质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 安徽省华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文雯4月11日回答了记者采访。

鞍山市执法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吴文雯律师作了说明,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整体。 我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

吴文雯律师表示,调查重大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部门或者个人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关闭封闭工地,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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