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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缔“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设

――法律专业人士解读要点整治的5种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④

记者刘芳

“城中村”中“种房”,城乡结合部违法“脏”……这些城市问题怎么解决? 鞍山市重拳出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彻底、看到实效。 那么清除“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适用那些法律法规呢? 记者采访了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俊。

郭俊介绍了一个例子:张某在“城中村”有平房,为了赚更多的钱,他改造平房墙壁,拆除承重墙,增加到三楼,每层隔五个房间对外出租。 但是,由于暴风雨,2、3层楼板倒塌,很多出租人受伤。 张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建房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郭俊说,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划建设工程。 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还可以采取修改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限期修改,可以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采取修改措施不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相关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修改,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查处“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违建 法律专业的人士解读要点整治的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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