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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私人建筑,劫持公共空间是违法行为

法律专家解读要点整治的五种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③

本报记者刘芳日前在鞍山市报道称,佳山墅区13户住户筑起围墙占领公共空间,强行拆除挖掘鱼池、扩大庭院占领公共绿地等构筑物。 那么在公共空期间,占领公共绿地是违反那些法律法规的,记者采访了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媛。

王媛表示,在公共空期间,侵占公共绿地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计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享设施,不得变更用途。 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所,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任意违反建设、占领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干扰、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和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干扰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空间是违法行为 法律专业的人士解读要点整治的五类违

针对私造乱造,占领公共草坪,改造成私人庭院。 占用公共土地挖洞、建房、擅自在屋顶加层、公共绿化带地面非法硬化等侵占公共空公共绿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年修正)第63条规定。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计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享设施的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所,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 按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公司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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