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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唐欢通讯员姚浩)因涉嫌他人打球影响家属休息,协议未能大动干戈,最终不得不赔偿,被判刑。 4月16日,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经法院审理,现年43岁的张某系鞍山某企业工作人员因抢劫罪被处罚。 事发当晚9点多,16岁的受害者和同学在某小区的篮球场打篮球。 这时住在篮球场边的居民楼上的张某在家里照顾发烧的女儿,楼下咚咚的打球声和吵闹声让女儿无法正常休息。 因为担心女儿休息不好,着急的张某在窗户上多次喊停止打球,所以下楼小心翼翼地交涉。 于是两人发生了语言冲突,终于开始相互战斗。 扭伤中,张某小脸和左额受伤。 经鉴定,小然两侧鼻骨呈直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度二级,左额部(发际内)伤口及鼻出血,损伤程度轻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一人轻伤,其行为故意伤害罪。 张某自愿供诉案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注意:

日常生活中偶尔会发生小疙瘩绊倒,一时烦躁矛盾升级,关系恶化,最终导致肢体冲突的事件。 遇到问题时要冷遇,及时用“让”的信息表达,不要冲动犯下大错。 就像张某因小事发生冲突一样,两人无法和和气气地处理,反而大打出手造成伤害,被告人被判刑,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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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打球扰民惹事 暴力制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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