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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加强冰生鸟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在农业贸易市场设立销售地区的经营者配备冷藏冷冻设备

本报讯(记者王永霞通讯员王钰)从今年3月12日起,市区和县城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中交易场所)、门店关闭各类活禽交易,禽肉产品实现冰鲜市场。 为了比较有效地保障流通行业冰鲜禽肉产品的质量安全,近期鞍山市市场监督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冰鲜禽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贸易市场)设立冰鲜禽肉销售产品专区,并为禽类经营者配备冷藏冷冻设备。

鞍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销售禽肉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冰鲜禽肉销售产品专区(箱),建立入场销售文件和销售登记簿,履行市场创始人责任。 市场上禽类产品的经营者应取得营业执照,配备适合销售品种的冷藏、冷冻设备,满足确保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在市场以外的商店经营禽类产品的经营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配备适合销售品种的冷藏、冷冻设备,满足确保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环境等特殊要求,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通知指出,禽类产品经营者自主选择进货渠道,凭较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说明”和检疫标志(二维码检疫脚环)销售冷冻禽类产品,证据一致,可以自主履行进货检验和申请证据义务。

通知还对禽类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强调重要行业检测,以食品生产加工公司、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餐饮配送单位等禽肉产品录用量较大的单位为重点,依法加强禽肉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检查时,以进货检验制度的执行、产品流向的追溯、经营条件为要点的复印件,对是否销售、录用来源不明、证据不一致、没有冷藏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账单制度的执行情况。 严禁进入市场销售禽类产品的经营者购买、经营无合法来源、无检疫说明和检疫标志的禽类产品,保存进货权证。 外来禽类产品进入市场必须凭比较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说明》和检疫标志从事经营,不得适用、冒用或者凭证据不一致的检疫说明从事经营。

据悉,今年鞍山市市场监督局也将禽肉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年度监督抽检计划,一年20批次以上,县区、园区市场监督局全面覆盖农贸市场禽肉产品抽检,比较有效地保障了禽肉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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