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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提高缴费等级和补贴标准,鼓励投保人多支付、长支付

■对5类特困人员,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实现“必须保证”

5月13日,记者从鞍山市人社局获悉,《年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发布。 与往年相比,今年鞍山市在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调整了缴费等级和补贴标准,鼓励投保人“多支付”。 并对城乡5类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补贴缴费,实现“必须保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渐提高,确保投保人共享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成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分十五个阶段缴费

缴费级别越高,获得的补助金越多

根据《实施方案》,今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增设了3个缴费等级。 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级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900元、600元共计10元

鼓励城乡居民早日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实施方案》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鼓励城乡居民选择高水平标准缴费,增加选择高水平缴费的适当缴费数量。 这意味着缴费越多补助金越多,将来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

今年,鞍山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缴费水平的政府补贴分别为:缴费200元补贴70元、300元补贴95元、400元补贴120元、500元补贴145元、600元补贴170元、700元补贴195元、800元补贴220元、900元补贴245元 投保人中断缴费,补缴者不享受缴费补贴。

五类特困人员向政府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

“必须保证”

《实施方案》确定,对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设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救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政府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市区对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400元标准全额缴纳保险费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从年开始按300元标准全额缴纳保险费。 市区特殊困难群体保费代缴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各县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上述5类特殊困难群体保费政府代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贫困者居民养老保险。 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人员有条件时,为提高其待遇领取标准,将鼓励多方缴费。

并且,今年鞍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实施老年基础养老金倾斜政策。 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时,对市区65岁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者给予适当倾斜,并加算老年基础养老金。 其中,65至69岁的人,人均每月老年基础养老金为2元。 70岁至79岁的人,人均每月老年基础养老金5元,即满80岁以上,人均老年基础养老金1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走“小台阶”

确保多得、长得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明确标准,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投保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将个人账户的所有存款金额除以计入系数明确。

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时间缴费,将长期多缴费。 《实施方案》规定,对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投保人,每超过1年加收2%的基础养老金。 即投保人核定年龄养老待遇时,除按规定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缴纳市区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按规定年龄的市区统一标准基础养老金的2%比例发放。

记者廖岚钧通讯员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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