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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钱

各级学校和幼儿园

不能跨学期预付学费和住宿费

受新冠引发肺炎疫情的影响,年春学期显得非常特殊。 6月2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该局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鞍山市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收款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混乱收款行为。

年春天开园后,幼儿园可以先收取两个月的保教费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在幼儿园收钱方面,全市各级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育费。 疫情防控停止期间,不得征收保教费。 年春季开园后,幼儿园可以先收取两个月的保教费,保教费根据本学期的实际教育时间在春季学期期末结算。 疫情防控休园期间,领取保教费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入园时间在年春季学期结束结算和退费。

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疫情休园期间,不得收取伙食费。 伙食费的征收应当多次自愿和非营利地进行,实际征收后,按月结算,收取伙食费的幼儿园应在年春季学期末结算。 幼儿原因未入园的,幼儿园应退费或等额扣除后续进项金。 不能强制幼儿入园。 因为幼儿没有入园,所以请不要退款。

住宿制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不得跨学期预付住宿费

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钱方面,全市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每学期提前收取学费,未返校或未开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按规定开设在线教育的学校,学费入账标准继续执行年春学期原有标准,学校各学期开学后可收取。

实行住宿制的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不能跨学期预付住宿费。 收取的住宿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在学校住宿的,应当在本学期末及时结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 具体退费方法为: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月退费,一学年以10个月为单位计算,一学期以5个月为单位计算,一个月以30天为单位计算,累计未住宿天数每达到30天,退费1个月,不足30天的零头以1个月为单位退费

发现违章后收钱可以打电话报警

根据上述三部门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严禁以疫情防控和在线教育的名义擅自增设收款项目,扩大收款范围,提高收款标准,违规乱收款。

各学校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进行收款公示,确定收款项目、收款标准、收款依据,设立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通报电话,严格执行教育收款相关政策,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收款行为 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各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发放临时生活补助金等途径,加大对受疾病、疫情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记者黄莹通讯员柴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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