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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的止咳、退热、止泻药品继续“代码销售”。

本报讯(记者王永霞通讯员王钰)因国内部分地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6月17日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退热、止咳、止泻类药品的销售管理,上述药品仍是本市数字化疫情控制平台。

通知指出,市区各零售药店应当继续用本市数字疫情控制平台的扫码销售退烧、止咳、止泻药品,未收到二维码的零售药店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零售药店通过互联网销售上述药品时,药店相关人员必须在后台将买家的新闻入驻数字疫情管理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对药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接受二维码的药店不扫码的,未接受二维码的,擅自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将受到严格调查。

通知还要求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本辖区内零售药店退烧、止咳、止泻类药品的销售监督管理,严防各零售药店在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新闻登记不全、新闻造假的行为。 根据当地防指要求,收集、总结和入驻退烧、止咳、止泻类药品销售登记新闻,安排专家抽查入驻新闻分流处理情况,通过本市数字疫情控制平台,了解所辖零售药店退烧、止咳、止泻类药品

记者了解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鞍山市一直加强止咳、退烧、止泻药的销售管理。 从2月4日开始,要求全市所有零售药店销售解热、止咳、腹泻类药品,必须用身份证登记才能销售。 从3月6日开始,要求全市零售药店销售解热、止咳、腹泻类药品,必须通过本市数字疫情控制平台实行扫码销售,追溯退热、止咳、腹泻类药品的销售,同时本管理办法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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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马鞍山市止咳、退烧、止泻类药品继续“扫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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