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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文化装备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文化装备日常管理包括文化装备的采购、保管、采用、维护、统计、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文化装备的采购包括申请、补充、调整、调整、分发等 部署文化装备必须严格按编制执行 军区级机关政治部文化事业所编制所属部队文化装备采购计划,经政治部推进部门审查后,经政治部批准公布 总政治部文化事业总局、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事业所和军以下部队推进部门分别按照文化装备采购计划采购和分发文化装备 各级推进部门应当及时检查文化装备的质量和到达情况,督促部队按编制采购文化装备 第二十五条文化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标准、战备和安全要求,避免丢失、损坏、生锈、发霉,确保录用效果 文化装备采办部门应当按照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文化装备进行考核核算,建立文化装备登记、统计、交接制度,及时全面掌握文化装备的数量、质量、维护和维修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文化装备的性能、用途和操作规程正确采用文化装备 禁止擅自拆卸、改造文化装备,或将文化装备转用于其他用途 文化装备工作者要熟练掌握文化装备的性能,排除操作采用、检测、维护、常规故障 第二十七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车、炮、机场日,也是文化装备的维护日 第二十八条文化装备实力由军以下部队推进部门负责统计,对照同级财务部门资产评估帐目情况,逐级上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事业单位汇总后,报总政治部文化事业单位 文化装备实力以当年12月31日为基准,每年统计批准 第二十九条各级推进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队文化装备管理的检查和指导,组织对部队文化装备管理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文化装备管理检查评价办法由总政治部推进部组织制定 第七章文化装备维修保障第三十条文化装备维修保障将社会化保障与军队自身保障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文化装备在保修期内以供应商负责维修为主 总政治部文化事业总站、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文化事业站协调、监督供应商履行维修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军区级机关政治部文化事业单位应当负责边海防、分散执勤部队的文化装备和野战文化特殊器材等要点的维护保障 进入文化装备体制的部队文化专用车辆底盘的维修,由军以下部队装备维修保障机构保障 第三十三条军队以下部队推进部门应当培养文化装备维修保障人才,建立文化装备维修保障点,负责文化装备常规维修保障 经旅的政治机关批准,也可以将文化装备送到地方专业修理所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文化装备维修费由部队按照联(后)勤供应渠道和标准自下而上逐步收取

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装备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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