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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税收调整不过是微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低收入者的负担,几乎没有接触到高收入群体 2005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将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但是,这次调整还遗留着很多问题,由此短期内加强税收调整的作用不太值得期待 调整功能日益弱化的路径我国于1980年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目的是配合立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当时,征收这种税种的目标已经确定,相对而言,不是普通民众,而是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国内少量高收入者,是随着外资引进,中国工资收入较高的外籍人士。 当时普通居民的生活水平不高,人均平均工资只有四十几元,起征点是工资的15-20倍。 征收后的第一年,纳税人没有超过10人,通常公司的房子和政府的员工远远不符合纳税的条件 而且税收收入低,税收收入中不计入可以忽略不计。 这个税种当时只是作为调整工具增设的。 由于个人收入调整税征收点过高,1986年出现了工资调整税,征收点为400元 这样就形成了两种税种并列的情况,对工资收入为主的中国人实行400元的扣除标准,对收入高的外籍人士和工薪收入以外的国内高收入者实行800元的扣除标准,当然,中国人的工资收入水平超过800元的情况下, 基于这两项税收,同年城乡个体工商经营者所得税有所增加 这样,个体得分的3种税种将被征收 对外籍人员和中国人的工资以外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的工资收入,征收工资调整税,对个人家庭征收城乡个人工商业户所得税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指出,三税并存是其他国家无法想象的。 1993年税制改革后,这三种税合一,统称个人所得税,使用的方法是分项征收、分征收、税率设计(阶段性累进和定率扣除) 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理论上共有3亿多人(理论纳税人为经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人数,包括未达到起征点的),公司职工8000万,国家机关职工5000-6000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5000万,民工及其他1.2万 实际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有1亿5千万人左右 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73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6.5%,已经上升到第四大税种 但是在实施中,所得税的调整功能似乎没有得到加强。 反而变弱了,收入被滥用,为了收入被征收,随着接近“人头税”,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似乎已经成为了这个税的首要功能。 所得税法也被谴责为“恶法”。 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制定来看,此次税费调整侧重两个方面,一是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二是高收入者自行报税 协调全部扣缴义务人全额扣缴申报,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审计的监管制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两处以上无工资、薪金所得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均须由其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人本身无需自行申报。 但是,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扣除不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力度 这样变更后,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不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处以不缴纳或不缴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这次的税收调整只不过是微调,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低收入者的负担,几乎没有接触到高收入群体 虽然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收管理,对隐瞒收入者形成了政策威慑,但对收入调整没有实质性作用 决策因素有征收点明确、职务费与个人收入分离、收入来源划分、税收等级与税率明确等问题 在职务费、税收优惠侵蚀税基的今天,许多单位工资低,使费用成为可报销的公司的费用避免了个人所得税,但税务机关难以识别费用的性质,无法区别它们是公司的费用,它们是个人的费用 刘桓认为,这是征管能力不高、手段落后、征管理念落后、新闻化程度不高、个人信用、社会信用和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 例如,多家银行开户,个人委托代办存款,银行检查身份证和委托书真伪,税务人员无法核实纳税新闻的真实性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企业总经理郭兴荣表示,目前,我国收入收支环节和实物收入调控薄弱,还没有从费用环节进行收入管理和调控,也没有形成个人资产登记制度和个人费用控制制度,没有其他制度改革的配合,税收调控功能只会下降 税收征管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只要能准确把握计税收入来源,准确把握收入新闻税种,征收力度就大,管理就容易 税收的准确性和获取能力、管理能力是成正比的,所以只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和一些外资公司,税务新闻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这些公司的员工决定了成为纳税主体。 这部分人首先是上班族,必然会导致税源的倒带 目前的首要问题是职务费和工资难以区分,高收入者化个体费为职务费,税收基数缩小,隐性收入大,纳税反而少 为了调整收入差距,必须在支出行业征收特殊的支出税,从源头上管理高级支出 另外,以保护股市为目的,股票利润暂时不征税等一点点的减税措施会导致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收入流失 尽管不动产转让收入也在税收征收范围之内,但不知道是免除还是暂停的目的,没有具体的征收方法,在很多地区并没有实际执行 征管能力不足,预算约束力目前,专业纳税的员工不足,对纳税缺乏专业的管理 刘桓表示,目前全国税务师70多万人,近50万人在国税系统,地税不足30万人,这30万地税干部专业部门税控职能极少,在北京市一级地税局设立了一个税科,但在区一级也有一个税科。 郭兴荣说,以北京为例,直到1999年12月31日,该税种在北京才划归区县全部,到2000年1月1日以后才划归北京市财政全部 其他地方的探亲和州县的情况不同 到2003年,北京市除海淀区外没有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部门,个人所得税并入其他部门统一征收 中国现在基尼系数接近0.47,20 %的人掌握着80%的财富。 如果高收入者的税收漏洞得到了处理,收入总额就会大幅提高,社会贫富的调节不是今天的情况吗? 目前正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在法律上加以规范,但据观察,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预算管理粗放,名义上被称为个人所得税,但相应的收入未必用于收入调节,涉及税收收入的预算约束 从收入录用来看,目前实行复式预算,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预算科目对应关系 发达国家的预算划分得很细,总预算由非常详细的具体预算构成,每个预算支出都有来源 中国的各种收入都统一为较大的支出,税收收入当然不一定用于社会保障,其他方面也有可能用于贪污 没有严格的财政监督机制,弱势群体的收入调节缺乏力量和公共说服力 征收点的设定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没有征收点,这个提法非常模糊,税法上的提法是收入扣除额,不叫征收点 据刘桓分析,个人所得税属于收入类型税种,收入不等于收入,是赚取收入所需的价格,如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所需的消费,这是从收入中扣除的部分,称为价格费用额。 目前实行的800元扣除标准是总收入减去800的所谓征收点,虽然有速算扣除数,但实际上是对收入扣除一点费用后,开始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目前的征收点没有考虑减免纳税人所得额部分,与英美等国家不同 美国所得税的征收非常细分,除了基本生活外,购房和购车贷款等也作为价格费用扣除额完全免税 这将侵蚀普通居民的基本生活费,对收入分配起到反调节作用 此次改革以1500元为起点,据财政部统计,目前全国城镇月度支出平均水平为914元,考虑到1.5的赡养系数,为1500元 但是,一个问题是税收征收标准的制定大致是高还是中低 刘桓分析了两个趋势:在居民广泛纳税的意义上,应从中取大体,但纳税是否广泛体现在税收上还没有决定。 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是调节收入差距 从中让很多人纳税,在税法上不是聪明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根本应该是让中高收入群体多纳税,目前1500起征标准显然不是对比中高收入的纳税起点 而且,该标准的先进性值得怀疑 也就是说,税法缺乏灵活性,与物价水平和收入增长情况无关 所得税在国外被称为“自动稳定器”,但如果弹性不足,就不太适应经济形式的变动和人民收入的变化,会面临经常书写、功能受损的问题。 税法基本稳定后,必须考虑赋予相关部门一定的权力,如果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一点指标可以调整,从技术上讲,物价指数与税收挂钩 此外,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二元化和多元化特征明显,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居民对基本生活的满意度不同,用统一的方法统一征收标准忽视了地区差异 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归地方,但地方没有立法权。 中央在统一基准的时候,应该给地方一定的范围。 例如,以1500为上限,上浮最高为30%,上浮为10-20%,申请地方,向中央申报的话,就可以考虑到地区的不同了。 其实目前我国已经有弹性税种,并不是没有先例 例如销售税的弹性幅度为5-20%,允许地方浮动 税收制度繁琐,掠夺贫困的经济财富从税收征收水平来看,中国现在的税收制度将收入分为11类,按税率征税,同样很多钱要交不同的税 比如同样是月收入2400元,分成上班族800元、劳务800元、稿费800元,就不用交税了。 如果是全部工资的话,必须交税。 税负不公平。 美国的税收征收等级分为3级,台湾地区分为5级,中国大陆分为9级太复杂了 过高的税率不仅增加了管理价格,抑制了纳税的积极性,45%的最高税率月收入在10万以上,高于美国税收最高税率的39.5%,但实际作用小,形式相似 中国应该努力简化税制,降低最高税率标准,一方面可以降低征管价格,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 郭兴荣解体,现有税源分为11个项目,管理不便,合并个人收入项目,要从整体上把握纳税人的个人收入,将家庭作为纳税单元的要点加以考虑 当收入来源划分太细,征税主体不是家庭而是个人时,税收会产生描绘“脱贫致富”的反作用 超额累进税制考虑了家庭因素,这种方法的典型代表是法国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征收,根据经济状况和孩子的数量,各家庭缴纳的所得税不同 法国法律规定,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夫妇和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 考虑到家人抚养孩子、赡养父母等“生计”支出,该方法更具灵活性 中国的税收征管点虽然考虑了家庭的抚养系数,但非常模糊,比例很低(目前为1.5 )。 刘桓不赞成收入项目的即时合并和纳税单元以家庭为基础。 由于我国实行单位代扣代缴,没有按月征收、汇总的过程,各项收入优惠办法和扣除标准不同,如工资、薪金、劳务有扣除额,股息、财产转让收入等不扣除。 合并来源后,很难取得平衡 目前需要变更的是单一的代扣代缴制度,该制度容易征收管理,但制度和做法的单一决定只能按来源管理收入,无法平衡 如果乐于帮助员工隐藏收入,让他们纳税,并减轻公司自身的经费压力,那么代扣代缴的方法也同样落在空上,形成了公司和员工的共谋,对公司和员工都有利。 在家庭单位中,必须全面了解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以赡养为例,中国老人有可能子女分时间轮流赡养,这在征管方面会增加困难 但是,税务部门作为征收管理机关,税收新闻的掌握是其作用 目前要做的是改革代扣代缴,在实施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结合的基础上,引入收入综合平衡机制,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少补缴,多征收,体现公平调节的意义 为了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必须鼓励举报,对所有隐瞒收入的人,特别是高收入者进行调查,并以罚款乃至处罚予以追究 对举报人,对未达到征收点的给予奖励,根据举报人的征税额给予部分或全部扣除 从技术条件和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来看,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必须尽快将计算机互联网化,建立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 银行建立储蓄实名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结算制度 这些都是税收发挥调节功能的一套制度的基础 税费改革反映了整个社会新闻管理的完整状况和财产收入透明化问题,也与国家文化环境有关,目前的调整只是向税费规范化征收迈出的一步 税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整个国家的分配办法和财产制度的规范,以及社会配套环境的建设,单靠自己的局部调整是无法支撑局面的 如果改革不能触及上述问题,税收调整将为政府征管提供便利 如果没有其他制度的力量,对于社会公平来说,税也不能一个人完成 既然调节功能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加强,人们怎么能对这次微调寄予过高的期望呢

标题:“个税调整与收入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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