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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1日报道(记者李哲),在中国所有工业公司中,中小企业达到99.6%。 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进技术创新、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创造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法制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进程。 据说该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首次进行了修改。

10月3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正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将现行法律从第7章扩展到第10章,从第45条增加到第62条。 其中,编辑侧重于促进融资、支持创新、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

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此次法律修订最大的大致内容是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法律草案对简单的政治放权,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的几个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利化,减轻公司负担,简化小型微型公司税收征管流程和注销流程等方面作出了确定规定,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说。 另外,修正案侧重于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具体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从中小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融资难”一直以来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了融资难问题的存在,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 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价格过高的问题。 对此,草案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根据乌日图,其中添加副本主要有7个项目。 例如,“要求银行领域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公司的金融服务进行差别化监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采取多种形式。 创造性地提出推进全国统一动产融资登记网络公示体系的建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担保融资等。 ”。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小个子”,许多中小企业反映出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面临着负担沉重、维权难的困境。 例如,面临着乱收钱、摊派钱、大公拖欠中小企业资金、维权价格过高等问题。 因此,草案在总则中确定:“各级政府应当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考核等行为。” 另外,草案还应当设立“权益保护”专章,规定相关企业收款、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目录制度,除目录清单外,严禁行政事业性收款。 比较了大型企业和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的突出问题,草案确定为“否”,规定了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者赔偿拖欠造成的损失。

只有不断创业创新,中小企业才能成长,但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创新力。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成长,草案设置了创业扶持、创新扶持两个章节,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公司等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协助公司开发新产品,培养专家等。

公共服务的缺乏,也是人才培训、创业指导、管理咨询、营销、技术开发等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短板。 此外,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出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服务新闻零散、庞杂、难找、不好用、新闻化服务水平不高。 为此,草案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解,定期发布相关新闻。 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职工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提供中小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新闻。

(责任:王潎鹏)

标题:“中小型企业促进法首修 为中小型企业快速发展出“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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