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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多方便做空难”是当前a股市场的现状。年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部分满足了市场投资者做空的需要。今年来两融业务的交易量、开户数同步大增,但融资和融券的比例失衡,导致“一券难求”。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8月18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合计332.29亿元。其中融资余额329.69亿元,占比约99%;融券余额仅2.58亿元,占比1%。

转融通业务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增强“无形的手”熨平市场波动的一种制度,是由证券金融企业提供资金或证券,券商作为中介把他们提供给顾客的一种方法。

在转融通业务运行中,证券金融企业可能采取的方法包括增大券种来源,比如从全国社保基金、指数基金、保险企业等长时间的机构投资者处借入证券,“批发性”地融给证券企业,证券企业再“零售性”地融给顾客。

证券金融企业融入资金的方法首要有4种:一是依照《企业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发行企业债券;二是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三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如通过证券回购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证券金融企业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对于融入证券,首要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方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属于标的证券、法律上无瑕疵、非限售并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均可作为券源。

业内人士表示,转融通制度的树立,将使得以保值为目的变现抛售行为有所减少,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变现冲动。并且,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做大市场,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开展转融通条件逐步成熟

融资和融券的比例不协调使转融通业务的开展更具迫切性。融资融券较大的交易量和日益完整的关联制度,为转融通业务打下了基础。

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开办一年多来,试点企业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量稳步增长,风险得到比较有效控制,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有序进行。这项业务已经具备转向常规的基本条件。

并且,由于试点阶段证券企业只能采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两融业务,而证券企业自有资金和证券有限,不能完全满足顾客的诉求。所以市场不断呼吁,在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后,尽快推出转融通业务,以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问题。

证券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除向证券企业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对证券企业两融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拆析等职责。在运营中,证券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除采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需采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试行办法》对其融入资金、证券的方法和途径作出了安排。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可以看出,转融通业务对整个券商领域及资本市场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推出转融通业务后,由于券商可以向证券金融企业融入资金或证券,其融资融券规模将会大幅提高。

据了解,为了严格控制风险,保障转融通业务平稳起步、有序运行,监管部门将从严控制转融通业务规模,待将来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审慎有序地予以扩大。参照对证券企业的有关监管规则,《试行办法》还规定了证券金融企业的风控指标,包括证券金融企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低于一定比例,以保证转融通业务总体规模与证券金融企业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对证券金融企业向单一证券企业转融通余额相对于其净资本的比例规定上限等。防止风险过度集中;对证券金融企业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占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比例规定上限;并且规定证券金融企业收取的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一定比例,防止对单只担保证券持有量过大和担保证券过度集中,影响保证金担保功能实现等。

“转融通业务能为市场带来什么?”

资料显示,试点期间融资融券未发生一起强制平仓的风险,即使在市场遭遇大幅波动或个别股票出现特殊情况时,也未出现有融资融券顾客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要求的情况,这为转融通业务的推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做空之手的力量逐步增强

转融通业务有助于帮助a股市场处理融券来源,让多空双方力量更加平衡。增量交易将进一步增加标的证券的交易活跃度和流动性,a股市场的卖空时代也即将到来。

根据规定,券商、集合资产管理、基金、保险、信托、社保基金、公司年金、其他机构等均可以充当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出借人。业内人士指出,在这些机构中,保险、社保、国有股东和一点长时间战术投资者可能会有较为强烈的出借证券意愿。因为这些投资者证券持有期限时间长,规模庞大,通过转融通机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部分低风险收益。

随着做空机制的完整,a股市场的投资者即将面临新的投资选择,券商也在各自准备。虽然转融通时代并未正式到来,但是一点券商已经开始利用现有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工具,专门组织研发人员进行了投资策略设计并定期给顾客提供报告。根据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基本面与内含价值的拆析,融资买入低估高质量证券,融资卖出高估通常证券,规避短期风险。

由于目前拥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仅有25家,仍是少数,但这些“先行者”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有天然的特点。融资融券业务的快速发展有赖于高质量顾客的数量和规模,而融资融券业务与经纪业务的份额又具有很高的关联性。

在转融通业务的快速发展中,证券金融企业和证券企业的权益保障均需要考虑。按照《试行办法》,为了保障证券金融企业的债权安全,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证券金融企业对证券企业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证券企业违约的,证券金融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企业的债权。为了保护证券企业的好处,《试行办法》规定,证券金融企业采用保证金是有偿的,需要支付对价,具体一些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考虑到证券金融企业开展业务首要依赖从市场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证券企业的违约风险可能会因为此而传导给市场,且证券金融企业为非营利机构,完全由其承担证券企业的违约风险也不尽合理。为此,《试行办法》规定:证券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化解证券企业违约风险的需要,树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企业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转融通业务能为市场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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