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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分流

逾期排放非法污染物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邓婷婷通讯员叶军日前,市住建局召开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企事业单位雨污分流协商会议,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加快单位内部雨污分流,禁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于11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补办排水许可证。

近年来,鞍山市按照“源治理、系统治理、流域治理、精准治理”的治理路径,推进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35条黑臭水体去污,雨山湖、慈湖河、永丰河等水体水质持续有效改善。 其中,为了实现源头污染,全市315个小区、220个道路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的雨污分流和雨污混合改造基本完成,只有少数公司和商户尚未完成。

此次协议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治理的各项工作,依法按规定、按质量按时完成雨污分流。 当时尚未完成的,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存在雨污混入行为、无证污染的违法主体实施调查。 其中,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证排污行为进行比较,要求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证。 相关主体未按期申请许可证,仍然存在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情况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管理措施,补办许可证,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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