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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根据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装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之间的资源,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户外广告发布复印件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定义

本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城市道路、道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公升空器具和其他户外载体,发表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的设置,是指在办公室或营地的建筑物或其设施中,设置表示名称、标识、尺寸的招牌、标识、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大体遵循

安装户外广告和招牌,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环保节能的大致内容。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方案的审定,决定户外广告安装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建设、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安装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6条具体的管理制度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诚信管理,建立诚信档案,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市城管部门应当树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解决投诉,或者举报若干事项。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新闻系统和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推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新闻共享。

第7条广告协会的责任

户外广告业协会应当加强领域自律,规范领域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安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定计划和规范

第8条计划编制

户外广告设计计划包括特别计划和详细计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居住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突出本市“生态福地、智造名城”的城市定位,明确城市特色,划定禁止设置区、控制区和集中展示区。

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由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颜色等具体要求,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同意。

第9条技术规范的编制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制定,并经市城管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10条编制程序

制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计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技术规范,必须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现场访问、听证会以及在政府网站等网站上发表草案等多种玩法,听取相关机构、领域协会、相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市城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判断安装计划和安装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 如果确实认为有必要进行编辑,必须立即组织编辑。

第11条广告位计划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建筑外墙面设计方案的建设、改建、扩建,预约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计划,并征求市城管部门的意见。

第12条安装的常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必须符合相应的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适应城市地域规划功能,适应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坚固安全,不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功能和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该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提倡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中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技术。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13条禁止设置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禁止安装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计计划的,可以设置少量公益性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勤务岗设施;

(二)利用道路、人行横道、立交桥、高架轨道护栏及其隔音设施的。

(三)侵占、破坏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绿地的。

(四)利用各类亭舍、水闸;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防洪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采用;

(六)利用威胁建筑物安全或者违法的建筑物、危险的房屋;

(七)利用建筑物顶部,改变建筑物的风格、结构、色彩等,损害建筑物形象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九)设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机构等建筑控制地带内,或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沿街建筑的立面悬挂窗帘,或通过告示、喷雾、涂鸦等方法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不得设置禁止计划的链接,不得设置大型柱式户外广告。

第14条安装许可

安装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悬挂、张贴推进品的,必须经市城管部门批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城管部门依法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15条申请和批准

申请安装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关于身份证明材料;

(3)运营商的录用权说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纸和效果图;

(五)利用现有设施安装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前款所列资料,市城管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可以获得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市城管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居住建设、公安、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证明理由。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6条建设和备案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安装人员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天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鼓励户外广告设置者为户外广告设施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17条公共载体的户外广告转让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所(所)、建设(结构)建筑物、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办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招标、拍卖等方案经市城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18条转让价款的明确化及管理

公开竞价应当综合经营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的地域位置、期限、数量、面积等因素,并在判断上依法明确。

一期竞价底价应当参考该广告泊位前期成交价格予以明确。 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聘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缴纳市财政,统一用于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及公益广告等方面的支出。

第19条非公共载体的户外广告转让

鼓励吸引自己场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的权利人通过拍卖、招标办法转让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的户外广告载体的采用权。

第20条移动户外广告安装要求

利用安装在汽车等交通工具外部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安装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和市容展望。

车头、车尾部挡风玻璃及车身两侧的车窗、车顶部不得设置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

利用公共汽车车身安装户外广告,不得遮盖窗户、车门、线路指示标志和车身颜色,不得影响乘客的识别和乘坐。

利用公共交通候车室的站台、站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广告栏内设置。

第21条临时户外广告

全市性重要会议展、重大活动期间,在不影响市容市外观、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活动场所周边及部分路段临时设置灯旗、实物造型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已获批准。

建设工程在项目施工期间,可以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利用施工围墙设置供公司自身推广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22条设置期限

电子显示屏(屏幕)的安装期限不得超过6年,其他户外广告的安装期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本法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方法取得录用权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与录用权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期限。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围护广告,安装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建设期限。

第二十三条公益广告的发布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公益广告管理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履行公益广告备案义务。

各类户外广告每人平均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城管部门发布广告设施招标、拍卖计划,必须以发布30%以上的公益广告为前提。

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空安装时间超过15天的,应当按照市城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24条保护和拆卸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解、翻盖或者损坏。 为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确实需要拆除的,市城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安装人员限期拆除,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25条管理和维护

户外广告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是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户外广告设施的清洁、健全,及时更新或修复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接通照明设施;

(三)必须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排除危险期间设置警告标志,防止现场无人值守事故发生。

(四)发生大风、暴雨、雷电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采取加固、停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五)以金属结构为主体、涉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两年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查,并自检查报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管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纠正或者拆除。

(六)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采用年限的,应当更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6条解决设置期限届满

户外广告许可设定期满,需要继续安装的,安装人应当在许可设定期满前30天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继续安装的,安装人应当自许可设定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的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安装人员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四章招牌安装管理

第27条管理主体

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由区城管部门、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机构、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管机构(以下统称区城管部门)负责。

第28条安装要求

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安装技术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场所仅限于本公司的事务所或者经营地;。

(2)复印件仅限于本公司的名称、尺寸、标识,不得含有经营商品定位和服务的新闻。

(三)不得影响计划批准的建筑间距;

(四)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采用

(五)超过建筑物上部和上部轮廓线设置招牌,建筑物整体不得具有全部权利或者采用权的单位。 例如,建筑外墙没有设置条件时,可以在屋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示本单位或大楼名称、字号、标识的标识。

(六)不得利用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办公楼的外墙面设置招牌

(七)不得在沿街建筑的立面、橱窗内外直接悬挂、涂鸦、粘贴等方法设置招牌

(8)在同一建筑物设置招牌时,必须统一设计要求,体现特色的一个主体通常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位于街道的角落,两侧开设店(门)面,如果属于同一设置者,可以分别设置在两侧的店(门)面。

(9)建筑物一楼设店招标必须设在一楼房檐以上、二楼靠窗的下方,设前拉伸距离不得超过50厘米

( 10 )使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环保材料,设计和安装应满足国家建筑物的结构荷载、防雷、抗震、防风、电气安全要求。

(十一)体量、规格和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宜,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十二)采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按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必须科学控制亮度,以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29条安装程序

招牌设置者在设立招牌前,必须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取得招牌设置技术要求的多家公司在一个地方或一栋建筑物内有多家公司的,该场所或建筑物的全体人员或管理者可以统一向城管部门申请取得安装技术要求,并整体设计、制作招牌。

区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和招牌安装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的现实情况,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招牌安装技术要求。 招牌设置者必须按照招牌设置技术的要求进行设置。

城管部门组织、收集、推荐体现本市特色的招牌柜,可以供安装人员参考的关键、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体现特色。

第30条维护和管理

招牌安装人员应当定期维护招牌,保障招聘安全,保持招牌的整洁、美观、健全,招牌缺失、脏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31条招牌的拆卸

安装人被搬迁、停业、解散或者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停业、解散或者注销之日起7日内拆除原有的招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2条行政处罚和强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大型户外广告的,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建设(结构)建筑物和设施悬挂、张贴推进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的维护、管理、拆解责任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修改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者或者招牌设置者逾期修改,自身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安装人、安装人下落不明或者安装人拒绝配合调查的,城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媒体、在安装现场发表公告等形式督促安装人修改违法行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仍未修改的,城管部门依法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责任

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34条辅助方法的制定

市城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35条参照适用

博望区、各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6条施行时间

本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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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马鞍山市户外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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