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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皖0503民初4763号

邓效山、吴昌翠:

我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诉状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应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 预定于2019年12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一档审判所公开开庭审理,期满后将依法缺席审判。

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安徽省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 2019 )皖0503民初2610号

朱大勇:

我院从原告吴加发处受理了你和被告朱明春民间贷款纠纷案,已经审理完毕。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皖0503民初2610号民事裁定书。 自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5日

安徽省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 2019 )皖0503民初2851号

李阳:

本院受理原告杨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审理完毕。 我现在向你公告我院( 2019 )皖0503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 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复印件,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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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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