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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2月12日电(记者张紫莹) 12日上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鞍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殊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和受贿案件判处公开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挪用公款未归还的人民币2900万元继续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刘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共计3315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向其他公司提供公款人民币440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为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金额巨大,2900万元未归还。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7000美元,其中贿赂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殊犯有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十分明显,公诉人在法庭上列举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刘殊表示不在法庭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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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挪用4400万元巨额公款 马鞍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刘殊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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