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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月6日上午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讨会的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租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 .根据“谁出租,谁负责”的大致情况,房屋租赁人是租赁房屋疫情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疫情防控主体的责任,积极及时地向社区(村)、辖区派出所报告租赁人新闻。

2 .疫情解除前,出租人不得从外地租赁马匹。 出租的,出租人通知外国承租人除紧急以外其他情况不得提前返回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3 .年1月25日以后来马承租人的,自主向社区、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可在网上申报办理),自行隔离注意,隔离期自上马之日起至14日止,每日测体温2次,如出现发烧等症状。

4 .各乡镇街道和属地派出所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房屋承租人的新闻,登记名单,纳入社区(村)管理,社区(村)要一个摸一个,保护好,不漏一个 所在社区(村)和单位应当按照“双重举报”机制的要求,共同加强管理,为隔离承租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人文关怀。

5、出租人不知道信息、不虚假申报、漏报、承租人不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隔离期届满前不按规定主动隔离提醒的、不服从制止、集体暴动或者出租人、承租人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

6、承租人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和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管理不善、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鞍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司令部

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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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屋管理的通告 (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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