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02字,读完约4分钟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永安财产保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定字〔〕4号)。 处罚决定书规定,永安财险制作或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拒绝或阻碍依法监督检查两种违法行为。

年1-9月,永安财险总企业、省企业及开展所有车险业务的地市级分公司车损险、车损险附加险、商业三责任险和商业三责任险附加险相关的“原保险保险费收入”、“赔偿支出”等14个财务类指标的148个明细科目要求监管。 永安财险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顾勇为统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永安财险战术规划部执行总经理上官宗科为统计事业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

另外,永安财险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

如果已知检查组要入场,永安财险将于年12月6日上午9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解聘蒋明同志企业总裁(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年12月4日下午,检查组在对董事会临时会议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检查流程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会(以下简称确认会)的时间定为12月6日上午9点,并要求永安财险总裁蒋明和统计负责人顾勇参加会议。 随后,检查组获悉永安财险同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拟解除总经理蒋明的职务。

12月4日晚,检查组临时改变检查计划,谈谈董事会秘书。 建议检查组会议时间冲突和蒋明总裁解除职务的议题影响检查工作的开展,并适当调整会议时间。 董事会秘书表示没有决策的权力,并将相关建议传达给董事长。 12月5日下午,检查组就董事长陶光强度进行磋商,要求适当推迟董事会临时会议。 陶光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组的合理建议。 12月6日上午召开了确认会和董事会的临时会议,永安财保会长和总裁缺席确认会,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永安财险董事长陶光强度作为永安财险第一负责人及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说明,足以认定。

银保监会表示,永安财险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二十万元。 根据该法第171条的规定,对顾勇处以警告和罚款2万元,对上官宗科处以警告和罚款2万元。 永安财险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永安财险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陶光强处以警告和罚款五万元。

相关阅读

第八十六条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其他相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应当如实记录保险业务的若干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150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责任:马欣)

标题:“永安财险董事长陶光强违法妨碍监督检查 博弈检查组”

地址:http://www.man-on.com/masjj/14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