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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市住建局办理委托销售备案。 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是已经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住建局备案的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销售商品房的,需要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经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并向市住建局办理委托销售备案。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未竣工商品房的再转让提供经纪服务。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的,必须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或登录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安徽) ( http∶//ah.gsxt.gov/index )查询机构备案新闻 订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应当确定规定委托代理的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复印件。 并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委托销售中介机构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委托销售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委托代理合同和销售房源新闻等,保障购买者的知情权。

委托销售机构和经纪人“画红线”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科负责人介绍,执行委托销售的商品房项目,项目操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委托销售的经纪机构依法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未受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的房地产经纪及职工,不得在项目销售现场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因此,在商品房代销中,不得委托销售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从事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捏造代销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隐蔽、诈骗等非法手段招揽业务,欺骗客户订立销售合同的虚假新闻, 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翻盘惜售、炒房号码、内部预约、雇人排队等方式哄抬房价。 通过征收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签订在代销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违反“阴阳合同”的交易,避免监管等。

该负责人警告说,购买者通过房地产经纪购买时,应当与房地产经纪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不得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后重新签署委托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向购房人收取服务费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通过购房协议书确定服务费用明细。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销售中介机构应当与购买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一章:合同当事人”中填写委托销售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开展专项活动完善商品房代理营销市场

记者了解到,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营造房地产营销市场良好环境,市住建局全市开展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清理整顿不规范的销售代理现象。 对没有销售代理资格,不公示新闻和违反销售房屋的销售代理机构,或者委托未备案的经纪机构销售房屋的开发公司,免除“一房二卖”、侵害购买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等 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开发公司和销售中介机构责令改正,填写公司信用档案,在媒体上曝光,并根据情况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相应解决。

该《通知》自2019年8月20日公布后执行,比较有效期为2年,所辖各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记者谈到了恒成通讯员周锋夏荣军

8月20日,鞍山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代理营销监管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为全市商品房代理营销市场制定规章,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加强全市商品房销售代理市场监管,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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